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在环保方面的关注事项。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在环保方面的关注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亦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包括“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建设项目投产后三至五年内的,企业可能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如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
监管关注问题。经整理近年来的相关IPO案例,对于建设项目变动(主要为超产)情形,在环保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以下几点:(1)超产的原因及合理性;(2)新增产能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量与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是否一致,在超产的情况下,相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未超过环评报告批复的种类和数量的原因及合理性;(4)超产能生产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5)超产能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生产车间的废水特性分析。,需要对车间产生的废水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其主要污染物成分、浓度、酸碱度(pH值)、悬浮固体含量等指标,为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提供依据。不同行业的废水特性差异较大,例如食品加工废水富含有机物和生物需氧量(BOD),而机械加工废水可能含有较多的油污和金属切削液。
车间废水的处理工艺流程。1. 预处理阶段:- 格栅与沉淀:去除废水中的大块悬浮物和粗颗粒杂质。油水分离: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分离废水中的油脂。- 调节池:均和水质,调整pH值,为后续处理做准备。2. 主体处理阶段:- 混凝沉淀:加入混凝剂和助凝剂,通过化学反应去除悬浮物和部分溶解性有机物。这是生产车间废水处理常用的方法之一。- 生物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降低BOD和COD。- 氧化:对于难降解有机物,采用臭氧氧化、Fenton试剂等氧化技术进行处理。3. 深度处理与消毒:- 过滤:通过砂滤、活性炭滤床等去除细小悬浮物和部分溶解性物质。- 膜分离:反渗透(RO)或纳滤(NF)技术去除溶解性盐分、小分子有机物,达到回用水标准。- 消毒:紫外线或氯化消毒,杀灭细菌病毒,确保回用水安全。三、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 资源回收:从废水中回收有用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水回用:处理后的清洁水可回用于生产过程的冷却、清洗、绿化浇灌等,减少新鲜水消耗。
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分级审批,年焚烧1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利用列入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其中,危险废物处置时要具备固废处理资质的。从事一般固废垃圾处理的企业,按照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原则: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需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商务部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利用的进入无害化处置设施,企业可自行寻找合适的处置方式。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有固废处理资质,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