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力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12 16:13:29 [举报]
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在环保方面的关注事项。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在环保方面的关注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亦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包括“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建设项目投产后三至五年内的,企业可能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如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
监管关注问题。经整理近年来的相关IPO案例,对于建设项目变动(主要为超产)情形,在环保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以下几点:(1)超产的原因及合理性;(2)新增产能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量与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是否一致,在超产的情况下,相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未超过环评报告批复的种类和数量的原因及合理性;(4)超产能生产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5)超产能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建设项目实际产能发生变动时,,应当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变更”。如属于“重大变更”,且发行人实际扩产需求的,则应尽快办理环评手续(根据现有案例,主要通过技改或扩产项目办理环评),并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不予处罚”的专项证明。如不属于“重大变更”,虽然也有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上述专项证明的案例,但考虑到超产能生产可能产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隐患及风险,仍建议发行人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
危险性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主要遵循《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危险性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办法的详细解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具体分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及除前两者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由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方式如下:(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深圳市力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办);(2)土壤处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3)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需要什么资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企业无需特殊许可资质。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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